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499號上 訴 人 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5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未繳納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各補繳上開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