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給付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9,82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