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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之3號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與相對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以85年度裁全字第37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在案,因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裁定確定,依法須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然聲請人寄送存證信函因逾期招領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聲請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之郵件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已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既非相對人「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退回,尚難認其意思表示不能按其居所送達,故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送達
裁判日期:200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