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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 乙○○

丙○○○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9,9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