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第 77 條之 16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 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