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楊儒顯即祭祀公業楊文心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本生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並辦理更正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1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7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7,848元,尚欠新台幣14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