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甲○○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甲○○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