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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甲○○

106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7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日期: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