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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間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共同經營網路冷飲店,使用原告電力,並於87年1月12日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甲○○。詎被告於86年9月間變造系爭房屋之電表(電號:00-0000-00)內之齒輪,導致電表迴轉變量計失效不準,經原告於90年5月8日檢查電表發現,當場會同被告製作「用電實地調查書」認證成案,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規定,原告依電業法第73條規定,得向被告追償電費,依經濟部發布之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第1至第6款規定計算,原告得向被告追償之電費為新台幣(下同)742,442元,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2,4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是90年5月5日才承租系爭房屋,被告甲○○於86年9月時是在該處工作,但係受僱其兄李宗宜,被告乙○○○是88年才在那邊工作,87年1月營利事業登記證是李宗宜借用甲○○名義登記。被告並未破壞電表,原告於90年5月8日去查電表時,該電表沒有被破壞,當時是警察要被告在調查書上簽名,被告才簽名,並沒有承認的意思,況原告曾對被告提出竊盜告訴,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86年9月間共同變更系爭房屋之電表齒輪竊電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於90年5月8日檢查電表發現有被改變齒輪情事,

被告已在「用電實地調查書」簽字承認乙情,固據其提出用電實地調查書1件為證。惟該文書係就原告查驗電表之原因為記載,由用戶簽名,此觀之備註欄所記載「1.本戶涉嫌打開(剪斷)電表封印,改造有效電表之構造改變齒輪比導致電表失效不準,構成違章用電事實。2.會同用戶及員警查驗屬實認章成案」自明。而系爭房屋當時係由被告使用,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在原告之調查書上簽名,僅能證明兩造於90年5月8日曾就「涉嫌」改變電表之事實會同查驗,自不能因此認被告已承認其等有共同改變電表齒輪之行為。

⒉原告又主張系爭房屋於86年間係由被告所使用,因系爭房屋

86年7月與9月之用電量相差甚多,故被告係於86年9月間改變電表云云。然系爭房屋於86年3月5日至90年3月4日係由被告甲○○之兄李宗宜承租使用,87年1月12日由被告甲○○以「馨園網路冷飲專賣店」之名義登記營業,再由被告乙○○○自90年5月5日起至91年4月5日止承租使用,業經系爭房屋之出租人傅育芳於91年9月20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公證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在偵查卷可稽;被告甲○○之兄李宗宜於92年1月10日偵查中亦證述:伊是86年2月26日向傅育芳租到90年4月17日才改由乙○○○承租,伊86年承租時是開泡沬紅茶店及擺幾台電腦,後來交給甲○○開網路店等語。此業經本院調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539、4079號、92年度偵續字第4號等偵查卷查明。故系爭房屋於86年9月間既非由被告承租使用,顯不能以被告於87年1月後在系爭房屋開設網路店,認定系爭房屋之電表係被告於86年9月間變更。至原告主張被告甲○○與李宗宜係兄弟,故被告於86年9月間應係與李宗宜共同經營事業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亦不得以其猜測之詞即推論被告於86年9月間因使用系爭房屋而有改變電表齒輪之行為。

㈡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證明被告於86年9月間確有改變系爭房

屋電表齒輪竊電之事實,則其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追償電費,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42,4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楊年雄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0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