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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升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洪明儒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謝錫欽訴訟代理人 姚嘉耀

卓志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