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良 律師複 代理 人 林 永 貹 律師
丙 ○ ○被 告 丁 ○ ○
己 ○ ○
戊 ○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村段○○○○號、面積二八八九‧六一平方公尺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三八六‧八七平方公尺由被告丁○○、己○○、戊○○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九二二九分之一四七四、九二二九分之一四七四、九二二九分之六二八一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四五○‧八二平方公尺由被告乙○○○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七五一‧三七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三○○‧五五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丁○○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二十九分之七,被告己○○負擔二十九分之十三,被告乙○○○負擔二十九分之六,被告戊○○負擔二十九分之三。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746.79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繼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為請求判決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751.3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此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條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坐落彰化縣彰化市
○○○段山寮小段17之2地號、地目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面積2,872平方公尺土地(重測後為三村段200地號,面積2,889.6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與被告丁○○、己○○、乙○○○、訴外人賴海土即被告丁○○與戊○○之被繼承人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如附表1所示。原告於民國90年1月6日與上開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協議按各共有人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後分割系爭土地,其中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由被告己○○、訴外人賴海土共同取得,編號B部分由被告乙○○○取得,編號C部分由原告取得,編號D部分由被告丁○○取得。嗣於90年9月5日訴外人賴海土再依本院90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確定判決將其所有權應有部分19,229分之1,667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己○○。又訴外人賴海土於91年12月22日死亡,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由被告丁○○、戊○○繼承平均取得,並於92年4月1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斯時共有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如附表2所示。因被告迄今仍未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為此本於上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履行。
被告丁○○、己○○、戊○○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被告
丁○○陳述:希望與他筆土地合併分割;被告己○○陳述:訴外人賴海土曾與被告己○○另訂協議書,約定由訴外人賴海土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9,229分之1,667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己○○,當時共有人全體並約定系爭土地分成5筆,抽籤決定分配位置,因代書之疏忽,始未載於書面,被告己○○不願與其餘被告保持共有,希望重新抽籤分配取得位置,原告提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內容不公平;被告戊○○陳述:對協議分割無意見。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原告與被告丁○○、己○○、乙○○○
、訴外人賴海土即被告丁○○與戊○○之被繼承人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如附表1所示;原告於90年1月6日與上開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協議按各共有人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後分割系爭土地,其中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由被告己○○、訴外人賴海土共同取得,編號B部分由被告乙○○○取得,編號C部分由原告取得,編號D部分由被告丁○○取得;嗣於90年9月5日訴外人賴海土再依本院90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確定判決將其所有權應有部分19,229分之1,667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己○○;又訴外人賴海土於91年12月22日死亡,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由被告丁○○、戊○○繼承平均取得,並於92年4月1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斯時共有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如附表2所示,被告迄今仍未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重測前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含分配位置圖)、本院90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確定判決為證(本院卷第9至21、53至54頁),且為被告丁○○、己○○、戊○○所不爭,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均視同自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共有物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登記,被告戊○○、乙○○○未提出抗辯;被告丁○○以希望與他筆土地合併分割等語置辯;被告己○○以兩造應受其提出之另件協議書及口頭約定拘束,將系爭土地分成5筆,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不願與其餘被告保持共有等語置辯。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
㈠兩造有無合併分割土地之約定?㈡兩造是否應受被告己○○提出之另份協議書及口頭約定拘束
,將系爭土地分成5筆,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被告丁○○辯稱希望與他筆土地合併分割等語,惟原告否認真
正,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曾約定將系爭土地與他筆土地合併分割,所辯自非可取。被告己○○辯稱訴外人賴海土曾與其另訂協議書,約定訴外人賴海土應將所有權應有部分19,229分之1,667辦理移轉登記與被告己○○等情,業據其提出另件協議書及本院前開確定判決各1份為據(本院卷第36至40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堪信屬實;至被告己○○辯稱當時共有人約定系爭土地應分成5筆,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因代書之疏忽,始未載於書面一節,則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己○○復未就此部分舉證以實其說,另參以被告己○○所提協議書立約人欄僅被告己○○與訴外人賴海土2人,尤難認共有人全體曾另行約定將系爭土地分成5筆,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是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從而,系爭土地即無從依被告丁○○所辯,與他筆土地合併分割,或依被告己○○所辯,分割為5筆並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
按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該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及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在此限;上開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地目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之耕地,於89年1月4日前為原告與被告丁○○、己○○、乙○○○、訴外人賴海土即被告丁○○與戊○○之被繼承人共有,訴外人賴海土於91年12月22日死亡,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由被告丁○○、戊○○繼承平均取得,並於92年4月1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有前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依上述規定,系爭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如未達0.25公頃,仍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則系爭土地如由共有人協議分割為單獨所有,依法尚無不合。按共有物之協議分割,祇須共有人全體同意分割方法,即生協
議分割之效力,不因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協議分割取得之利益不等,而受影響。被告己○○辯稱原告提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不公平云云,自非可取。從而系爭土地應依原告所提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分割。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既與被告丁○○、己○○、乙○○○、訴外人賴海土即被告丁○○與戊○○之被繼承人訂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協議按各共有人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後分割系爭土地,其中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由被告己○○、訴外人賴海土共同取得,編號B部分由被告乙○○○取得,編號C部分由原告取得,編號D部分由被告丁○○取得,而訴外人賴海土死亡後,其所有權應有部分由被告丁○○、戊○○繼承平均取得,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則依民法前開規定,原告本於該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兩造各自取得及按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部分如附圖即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附表一┌────┬───────┐│共有人 │應有部分 │├────┼───────┤│賴海土 │19229分之4615 │├────┼───────┤│丁○○ │19229分之2000 │├────┼───────┤│甲○○ │19229分之5000 │├────┼───────┤│己○○ │19229分之4614 │├────┼───────┤│乙○○○│19229分之3000 │└────┴───────┘附表二┌────┬───────┐│共有人 │應有部分 │├────┼───────┤│丁○○ │19229分之3474 │├────┼───────┤│甲○○ │19229分之5000 │├────┼───────┤│己○○ │19229分之6281 │├────┼───────┤│乙○○○│19229分之3000 │├────┼───────┤│戊○○ │19229分之1474 │└────┴───────┘附圖:95年3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