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