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聲 請 人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等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審審表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