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Huynh
街1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民事判決,惟其僅提出越南國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判決節錄副本影本。經本院於民國95年04月0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之離婚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⑵前揭判決及確定證明文件經我國外交部或駐越南代表處之認證文件。惟聲請人於95年04月12日收受上開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述文件,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