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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雖提出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2005)恭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及離婚證明書,但未依法經我國驗證,故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2005)恭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

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行政院設立之機構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手續,再提出該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書,向本院聲請認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