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於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其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有違誤,應予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