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己○○被 告 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