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乙○○
甲○○○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丙○○
丁○○己○○戊○○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附表關於土地面積、地段(如引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之面積、地段(如引號「」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關於土地面積、地段(如引號「」部分)之記載記載有顯明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之面積、地段(如引號「」部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原附表:
1.彰化縣○村鄉○○段○○○○○號(變更前擺塘段199之2地號),田,面積「60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鑑定總價:15,100,000元
2.彰化縣○村鄉○○段○○○○○號(變更前擺塘段205之2地號)、田、面積「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
價:1,950,000元
3.彰化縣○○鎮○○段○○○○號、建、面積96.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9,920,000元
4.彰化縣○○鎮○○○段」1007地號,建,工業區,面積
128.3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6,990,000元
5.彰化縣○○鎮○○○段」1008地號,建,工業區,面積
200.8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10,920,000元附表一:
1.彰化縣○村鄉○○段○○○○○號(變更前擺塘段199之2地號),田,面積「594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15,100,000元
2.彰化縣○村鄉○○段○○○○○號(變更前擺塘段205之2地號)、田、面積「768.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
總價:1,950,000元
3.彰化縣○○鎮○○段○○○○號、建、面積96.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9,920,000元
4.彰化縣○○鎮○○○段」1007地號,建,工業區,面積
128.3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6,990,000元
5.彰化縣○○鎮○○○段」1008地號,建,工業區,面積
200.8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鑑定總價:10,9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