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辛○○被 告 癸○被 告 庚○○被 告 丙○○被 告 子○○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乙○○被 告 壬○○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己○○
弄4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