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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 告 洪新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 代理人 郭佳芬

吳建民被 告 克利斯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陳勇仁林志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0月6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