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昆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敘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