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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本件聲請究係聲請宣告破產或聲請和解?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及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以上均係指甲○○個人之債權債務)過院參辦。

三、具狀說明聲請人尚有何資產及其證明文件(係指甲○○個人所有者),並依法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
裁判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