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僑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勝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判決書登報及費用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將如附件所示本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六號判決正本,以長二十四公分、寬三十五公分之篇幅,登載於民眾日報第九版壹日,其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為:本院93年度智字第16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
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為此聲請相對人應以其費用,將判決以35公分乘以2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1日。
按發明專利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
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108條亦有規定。經查:相對人因過失侵害聲請人之新型專利,經本院93年度智
字第16號判決命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40元,及自民國9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中華民國新型第158-525號腳部清洗器之新型專利物品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件卷宗核閱無誤。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登報,其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有理由。惟聲請人聲請登載之報紙版面費用,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其中經濟日報部分高達35萬元,自由時報部分更高達60萬元,有報價表附卷可稽,顯與相對人過失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相當;惟如以長24公分、寬3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民眾日報第9版1日,依該報價表所示,費用僅5萬元,且民眾日報為發行全國之報紙,判決登報後已足回復聲請人所受損害,應較妥適。爰依專利法第108條、第8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