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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24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四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273號假處分裁定,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新台幣320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4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等語,此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