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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親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親字第1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之女被告兼上之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甲○○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尚未申報出生登記)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82年9月27日結婚,已育有一男一女,嗣原告於93年5月19日起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並於94年5月13日又因毒品條例案件判決確定,移送台中監獄執行,迄於95年6月16日始出獄。詎被告甲○○趁原告在獄期間,與訴外人張恒生(原告提出妨害婚姻告訴,並經判處徒刑)同居,並於94年9月11日在彰化縣和美鎮「和生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女即被告甲○○之女。由該日起算,回溯十個月為正常懷孕期間,應是93年12月間,此時原告仍在監獄中,斷不可能與被告甲○○同居生子,爰訴請判決否認婚生子女。並提出出生證明書一份、戶籍謄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甲○○之女的生父是張恒信(民國65年次;按經本院查證是00年0月00日出生),是彰化縣和美鎮人(按經本院查證地址○○○鎮○○里○○路○○號),現因刑案在監服刑,被告甲○○之女確實非自原告受胎所生。

三、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張恒信之在監及前科資料表。

四、得心證的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係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嗣原告於93年5月19日起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並於94年5月13日因毒品條例案件判決確定,移送台中監獄執行,迄於95年6月16日始出獄。詎被告甲○○趁原告在獄期間,與訴外人張恒生(原告提出妨害婚姻告訴,並經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同居通姦,並於94年9月11日在彰化縣和美鎮「和生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女即被告甲○○之女(因原告拒絕申報於其戶籍下,迄今仍未為出生登記),回溯十個月前,原告既係在監獄服刑,自不可能與被告甲○○同居生子,被告甲○○之女非自原告受胎所生乙節,經本院查詢被告前科資料表及在監表,確認上開期間,原告確係在監服刑;原告又稱他對張恒信提出妨害婚姻告訴,經本院查詢張恒信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本院彰化簡易庭判處有期刑五月確定之事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4號簡易判決聲請書、本院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可稽,被告甲○○復到庭確認所生之女,非自原告受胎所生,故原告之主張,應屬真實。

㈡、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之女,既係在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自應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然被告甲○○受胎懷有其女時,並未與原告同居即非自原告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甲○○之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 項但書、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0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