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3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347 元,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