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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之1被 告 逢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裁判日期:200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