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之1被 告 逢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乙○○
號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 代理人 丙○○
之1被 告 逢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