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號上 訴 人 甲○○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0元,應徵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 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