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8號上 訴 人 戊○○被 上訴 人 甲○○○
號乙○○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代償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22,78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