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三傑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2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