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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法 定代理 人兼 參加 人 丁○○訴 訟代理 人 呂偉誠律師複 代理 人 甲○○律師被 告 丙○○訴 訟代理 人 曹宗彝律師複 代理 人 洪毓良律師

參 加 人 辛○○

庚○○乙○○己○○兼前列四人及

丁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