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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法 定代理 人兼 參加 人 丁○○訴 訟代理 人 呂偉誠律師複 代理 人 甲○○律師被 告 丙○○訴 訟代理 人 曹宗彝律師複 代理 人 洪毓良律師

參 加 人 辛○○

庚○○乙○○己○○兼前列四人及

丁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關於「編號1A、樓層二層,編號3B、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2樓之3,編號3C、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2樓之4,編號3D、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2樓之5,編號3E、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A、樓層一層,編號3B、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3樓之3,編號3C、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3樓之4,編號3D、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3樓之5,編號3E、樓層三層、門牌同上號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應予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共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裁判日期:200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