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省三律師被 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0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