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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 即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