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林永勝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應徵裁判費六十七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