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複 代理人 癸○○複 代理人 己○○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 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複 代理人 辛○○被 告 壬○○被 告 庚○○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被告乙○○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原告是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