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甲○○
1號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