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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

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相 對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相對人因與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聲請人反訴請求離婚、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以其與聲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反訴請求離婚、給付扶養費用等,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