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 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42973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裁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現有遺產二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976.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96年1月公告現值7682元/平方公尺);同段792地號、面積1664.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96年1月公告現值5821元/平方公尺),爰聲請裁定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