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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乙○○

10號相 對 人 甲○○

座5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民事判決,惟其僅提出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兩造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兩造離婚事件之判決書及其確定或生效證明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及認證書,聲請人於96年12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逾期迄未補正上述文件,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