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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

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下同)86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12月4日起至116年12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之前手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因聲請人於94年3月19日概括承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資產、負債暨營業,經債權讓與公告後,復於94年5月25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均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86年12月15日,向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6年12月15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6年4月1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03, 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7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月18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51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田尾鄉 │和平 │ │1426-11 │建│00 │02 │34.00 │1/21 │ │├──┼───┼────┼────┼────┼────────┼─┼──┼──┼──────┼─────────┼──────┤│002 │彰化縣│田尾鄉 │和平 │ │1427-8 │建│00 │00 │93.00 │全部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51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54 │彰化縣田尾鄉光│彰化縣田尾鄉和│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00;2層:48.00│ │全部 │ ││ │ │復路1段377巷2 │平段1427-8地號│層樓房 │;3層:48.00;合計:14│ │ │ ││ │ │號 │ │ │4.00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