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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0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卓玉玲前為擔保其所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之前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復因聲請人為法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復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6日變更抵押權登記,均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卓玉玲於91年12月4日及93年5月6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386,953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06年12月4日及96年5月6日,並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或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6年6月12日及同年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40,54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於95年1月10日出售並移轉與相對人甲○○,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8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05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1389 │建│00 │00 │84.00 │全部 │ │├──┼───┼────┼────┼────┼────────┼─┼──┼──┼──────┼─────────┼──────┤│002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1395-9 │建│00 │00 │04.00 │全部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05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384 │彰化縣田中鎮中│彰化縣田中鎮中│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38.40;2層:52.40│ │全部 │ ││ │ │路街35號 │德段1389地號 │磚造3層樓房 │;3層:52.40;騎樓地平│ │ │ ││ │ │ │ │ │面:14.00;合計:157.2│ │ │ ││ │ │ │ │ │0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