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14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經查,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6年4月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14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𥕟 │ │376-43 │建│00 │00 │77.00 │全部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14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31 │彰化縣二林鎮原│彰化縣二林鎮𥕟│鐵筋加強磚造2 │1層:38.80;2層:48.80│ │全部 │ ││ │ │竹路302巷1弄6 │段376-43地號│層樓房 │;騎樓地平面:10.00; │ │ │ ││ │ │號 │ │ │合計:97.6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