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丙○○法定代理人 戊○○
癸○○抗 告 人 乙○○兼法定代理 壬○○人法定代理人 丁○○抗 告 人 辛○○法定代理人 庚○○
己○○相 對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增列陪席法官「游秀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中,漏列陪席法官之姓名,經核與原本之記載未符,依前揭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