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9號再 抗告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丁○○
癸○○再 抗告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壬○○再 抗告 人 庚○○法定代理人 己○○
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辛○○間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詹秀錦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