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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抗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1號抗 告 人 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簡易庭96年度拍字第47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前來本院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裁判日期:200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