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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抗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2號抗 告 人 沈啟章相 對 人 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10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抗告人借款新台幣10萬元,而簽發系爭本票予抗告人,然相對人卻故意漏未填載發票日,僅記載於票根上。抗告人執有系爭本票係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得依據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抗告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抗告人主張票據無效云云。惟查,抗告人持有之系爭本票的確欠缺發票年月日之記載,此有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系爭本票影本、原本,經核實無訛,且為抗告人自己承認,則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即無不合。系爭本票並非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抗告人謂其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實屬無稽,委無足取。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施錫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裁判日期: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