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彰化縣聾人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53條、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財團法人變更章程始需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社團法人則否,本件聲請人並非財團法人,其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章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