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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間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乙○○間有有何親屬或利害關係。

三、法院宣告乙○○為禁治產之裁定。

四、乙○○之養父黃叔藏有何無法監護之情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