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間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乙○○間有有何親屬或利害關係。
三、法院宣告乙○○為禁治產之裁定。
四、乙○○之養父黃叔藏有何無法監護之情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