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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依破產法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補正之事項,雖提出「薪資

條」,以證明其有薪資收入,並說明其於「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然該薪資條係九十六年三月份之薪資條,距本件聲請已有八月之久,且其上未載明係何公司之薪資條,故認有補正上開事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11-09